灣仔總行
香港總行:灣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20樓全層
位置:灣仔地鐵站上蓋
附近建築物:修頓中心、灣仔電腦中心對面
面積:八千平方呎
會議室:兩大五小
‧葉謝鄧律師行管理合伙人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
| . | 交通意外中,怎樣才算疏忽? |
| . | 公司司機造成交通事故,公司就意外有無責任? |
| . | 因交通意外受傷的受害人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
| . | 和解和打官司對賠償金額有何分別? |
| .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應如何計算? |
| . | 醫療費用的賠償,是否包括個人購買了的保險補償? |
| . | 因交通意外死亡的受害人家屬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
| . | 如何計算殯葬費的賠償? |
| . | 誰可以請求扶養費用的賠償,其金額應如何計算? |
| . | 受害人死亡時,能否請求賠償其生前收入? |
| . | 造成交通意外的汽車,沒有投購第三者保險,如何給付賠償金? |
| . | 怎樣才可以請求因交通意外而造成的精神損傷? |
| . | 交通意外損失能否和解?應注意那些事項? |
| . | 交通意外肇事者不依判決賠償時,應如何解救? |
| . | 我是受害人,會否成功告入疏忽,得到賠償? |
| . | 我是受害人,我可以得到多少賠償金? |
| . | 如何舉報「不成功、不收費」的違法律師? |
香港總行:灣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20樓全層
位置:灣仔地鐵站上蓋
附近建築物:修頓中心、灣仔電腦中心對面
面積:八千平方呎
會議室:兩大五小

九龍旺角雅蘭中心
旺角彌敦道雅蘭中心一期1107室,1127-8室
九龍觀塘
九龍觀塘開源道63號福昌大廈2字(滙豐對面、近APM、MTR)
沙田新城市中央廣場:
新城市中央廣場21樓2109室
宜家傢俬樓上火車站步行3分鐘到達
元朗匯豐大廈
元朗匯豐大廈7樓701室(匯豐銀行樓上)
創傷後的困擾
經歷意外:
明愛醫院臨床心理科及急症室曾展開了一項「交通意外與創傷後心理壓力」的研究,共訪問了135位因交通意外到明愛醫院急症室求診的18歲以上人士。
研究結果顯示,經歷突發交通意外後可能會出現的壓力徵狀包括:
‧重複意外的思想
‧逃避接觸與意外有關的事物
‧過敏性身心反應
提供心理輔導
研究又發現,約一成的受訪者可能在交通意外一個月後患上明顯的創傷後壓力症,受到上述徵狀的困擾,身心及日常生活受到影響,這種情況可能維持長達半年。
謝連豐律師評語:
其實意外不單對傷者造成身心創傷,也會為傷者或死者的家人帶來心理障礙,尤其是遭遇一些突發的嚴重意外或災難事故,急症室可能有需要即時抽調臨床心理專家,為傷者及家人進行心理輔導。
如僱員因工受傷,僱主有責任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而在該僱員工傷個案未完結前,不可解僱該受傷僱員,否則會觸犯《僱員補償條例》而被判罰。
葉謝鄧律師行就二○○三年十月最近一宗法庭判案再次提醒僱主。
案件:
一間物流公司的僱主因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前解僱一名工傷僱員,以及未有向勞工處呈報該名僱員的工傷個案,在荃灣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一萬元。
謝連豐律師評論:
葉謝鄧律師行索償案主管謝連豐律師指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據條例有權獲得補償,則如無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勞工處處長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前,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該條例亦規定,如意外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十四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未有根據條例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可被罰款五萬元。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如果工傷事故可能導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安排「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和需要的工傷病假。
評估委員會在完成評估後,會給僱主及僱員簽發一份「補償評估證明書」。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評估結果,勞工處會安排評估委員會覆檢,並在完成後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
謝連豐律師評論:
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補償評估証明書」或「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如僱主未能遵從此規定,他便必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百分之五的款項作為附加費。如僱主在支付期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未能支付補償款項餘額,他便必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及第一筆附加費的總和的百分之十的款項,作為進一步附加費。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
案例:
開運(集團)管理有限公司因未能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日內,清付証明書內所述補償款項餘額約一萬二千元予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遭勞工處提出檢控,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一)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一千元。
該僱員為一名大廈管理員,2003年一月十九日,他因為一宗工傷意外引致肋骨骨折,有關的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在去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出。
謝連豐律師評論: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
如僱主未能遵從此項規定,便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百分之五的款項作為附加費。如僱主在支付期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未能支付補償款項餘額,便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及第一筆附加費的總和的百分之十的款項,作為進一步附加費。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香港灣仔律師行:82099999(灣仔地鐵站)
灣仔軒尼詩道中國海外大廈20樓
旺角(雅蘭)律師行:66899999(旺角地鐵站MTR: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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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角地鐵站長沙灣廣場第二期10樓1003B室 (荔枝角站A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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